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河道采砂;
(三)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四)除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巡查活动外,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在水域或者离岸禁止的区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
(八)在明令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投放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
(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区域,离岸禁止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区域,禁止游泳区域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由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一)违反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河道采砂;
(三)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四)除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巡查活动外,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在水域或者离岸禁止的区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
(八)在明令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投放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
(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区域,离岸禁止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区域,禁止游泳区域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由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