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
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生态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堆放或者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滩林生态的行为。
滩林保护范围内林木的保护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生态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堆放或者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滩林生态的行为。
滩林保护范围内林木的保护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