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防尘措施。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