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建设封闭或者半封闭罩棚,配备防尘、除尘设备,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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