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应急预案,落实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