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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