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应当落实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二)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施工或者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出入口、施工道路、加工区及设备堆放场地等采取硬化处理;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和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洒抛掷,分类收集后采取密闭运输;
(六)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作业采用潮喷或者水泥裹砂喷射工艺等措施;
(七)暂停施工的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二)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施工或者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出入口、施工道路、加工区及设备堆放场地等采取硬化处理;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和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洒抛掷,分类收集后采取密闭运输;
(六)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作业采用潮喷或者水泥裹砂喷射工艺等措施;
(七)暂停施工的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