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企业负责;没有物业企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广场、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
(五)储备土地及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裸露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绿化建设标准,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裸露地防尘责任人承担。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企业负责;没有物业企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广场、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
(五)储备土地及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裸露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绿化建设标准,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裸露地防尘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