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防治扬尘施工责任制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