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七条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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