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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