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青州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偶园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东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
(六)古树名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少数民族民俗风貌;
(九)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
(十)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十一)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偶园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东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
(六)古树名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少数民族民俗风貌;
(九)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
(十)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十一)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