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是热线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12345热线工作机构(岗位)和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指导和监督所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热线工作;
(二)负责12345热线知识库信息的更新;
(三)负责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四)完成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热线事项办理工作全面负责。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12345热线工作机构(岗位)和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指导和监督所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热线工作;
(二)负责12345热线知识库信息的更新;
(三)负责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四)完成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热线事项办理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