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