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案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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