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控制秋冬季煤炭消费,削减煤炭消费需求,提升清洁能源比重。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控制秋冬季煤炭消费,削减煤炭消费需求,提升清洁能源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