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划、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