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产养殖、畜禽养殖;
(三)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旅游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产养殖、畜禽养殖;
(三)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旅游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