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实行农药化肥补贴制,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逐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合理施用农药、化肥,采用先进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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