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管廊项目,并可以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