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鼓励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老年人的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老年人无赡养人的,其监护人承担前款义务。无赡养人、监护人,或者赡养人、监护人无法提供照料的,实际共同居住人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 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咨询,临时或者短期照护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