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应当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市志愿者联合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二百小时的,授予志愿服务奖奖章; (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四百小时的,授予志愿服务铜奖奖章; (三)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六百小时的,授予志愿服务银奖奖章; (四)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八百小时的,授予志愿服务金奖奖章。 对在志愿服务中有其他突出事迹和贡献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