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用途、对象等方式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