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推广; (二)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 (三)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社区志愿服务点; (五)与志愿服务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