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激励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