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建立监督抽查制度,抽查制度和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消防监督抽查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