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提倡在高层住宅、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提倡在居民住宅设置逃生窗,配置灭火器、报警器、应急照明灯具、逃生绳、防毒面具等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