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电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协助灭火救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