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主要港口、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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