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