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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