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