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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