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宜居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