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七条 建立由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科技、海洋、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