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和投资政策。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的财政投入力度,通过生态移民、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式,提高生态服务和产品的供给能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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