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