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