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生态工业园区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生态工业园示范区,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形成主要产业集群,达到物质循环使用、能量多级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