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条 市经贸部门组织制定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