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工业园区和社区等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高碳能源消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