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推行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相关企业应当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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