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公路时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施工的,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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