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设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划定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收取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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