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一)故意破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停车泊位、广告、指路牌等;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开设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