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单位以及其他机动车的保有单位应当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四)客货运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进站客货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准超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客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履行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