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停车场进行合理规划与建设。在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开设经营性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使用期限应当重新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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