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交通工具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