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交通工具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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