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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