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 (三)在非机动车道逆行; (四)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